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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七十一章读报乡贤(第1/2页)
《信阳月报》首刊的墨香尚未散尽,其内容已在州城坊间引发诸多议论。然而,朱炎与周文柏皆清醒地意识到,这月报若只停留在识字者手中,或仅限于城镇流通,其“启导民智、沟通官民”的效用便要大打折扣。如何让月报真正深入乡野,触及那绝大多数不识字的农户,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这一日,在州衙议事堂内,朱炎召见了周文柏、州学正,以及几位来自不同县域、在推行保甲与新蒙学中表现突出的乡贤代表——其中便有清泉乡的那位保正,以及罗山县曾捐资修渠的王乡绅。
“月报首刊,诸位想必已看过,或听人念过。”朱炎开门见山,“其意在于使政令通达,使民知官府所为,亦使一乡一保之善举良法,能为全州所知。然乡间百姓,十之八九不识字,如何使月报之利,普惠于众?”
清泉乡的保正率先开口,他如今在乡里颇有威望,说话也少了些拘谨:“回部堂大人,俺们保里,月报来时,是请了乡塾的吴先生(指在清泉乡推行新蒙学的先生)在祠堂前念给大家听。起初听着新鲜,后来大家伙儿都爱听,尤其是‘农工新知’和‘州内要闻’里别乡的事儿。只是吴先生一人,又要教书,怕是忙不过来。”
罗山县的王乡绅捻须沉吟片刻,道:“部堂,老夫以为,各保甲之保正、甲长,乃是最贴近乡民之人。若能使彼等通晓月报内容,由其利用乡集、田间歇息之时,以乡音土语向乡民讲解,或比塾师更为便利。只是……保正甲长亦非人人能断文识字。”
周文柏接过话头:“王翁所言极是。下官以为,可在月报发行后,于各县衙或大的乡镇,由县学教谕或指定吏员,召集各保保正,先行讲解本期月报要点,特别是政令与新法,务必使其明白透彻。再由保正回到保中,传达于甲长及乡民。此过程,本身亦是督促保甲人员了解时政、学习新知之法。”
“此法甚善!”朱炎赞许道,“可称之为‘读报人’制度。保正、甲长便是月报在乡野的‘读报人’与‘讲解人’。此外,各社学、蒙学堂之学子,略通文墨者,亦可鼓励其利用闲暇,为邻里诵读讲解月报,既是温习,亦是行教化之事。”
他看向州学正:“学正,月报之文,日后编撰时,需更加考虑‘便于口耳相传’。语句可再简短些,道理可再浅显些,甚至可增加一些易于记诵的韵文、歌诀,内容不拘泥于原文,但求传达其神髓。”
“下官明白。”州学正躬身领命。
王乡绅此时又道:“部堂,老夫尚有一愚见。月报所载,多是官府政令、农工实事,自是根本。然若能间或登载一些乡里孝子、节妇、急公好义之善行,由官府旌表,并载于月报,使其乡里皆知,光耀门楣,或许更能激励人心,敦厚风俗。”
“王翁此议,切中肯綮!”朱炎眼中一亮,“教化之道,不仅在于言传,更在于身教与荣辱。此事便由州学正负责,通令各县,留意访查此类乡里善行,核实之后,不仅由州县旌表,亦择优刊于月报,使一乡之善,成为全州之范。”
议事既定,信阳州衙随即行文各县,推行“读报人”制度,并明确了保正、甲长在月报传播中的职责。同时,征集乡里善行的通告也张贴了出去。
数日后,在清泉乡的祠堂前,保正拿着新到的第二期《信阳月报》,学着县衙吏员教他的样子,向围坐的乡民们大声讲解。他虽不如塾师文雅,却用最朴实的乡音,将月报上关于“平准仓司”如何平抑粮价、邻县某匠户因技艺高超受赏,以及征集乡里善行的事宜,说得明明白白。乡民们听得津津有味,不时发问讨论。
而在罗山县,王乡绅不仅督促本保保正认真读报,自己更在乡老聚会时,拿着月报,与众人探讨其中政策,并结合本乡修渠之事,阐述“桑梓之义”与“官府引导”相结合的好处。
《信阳月报》这株幼苗,借着“读报乡贤”的桥梁,其根系开始真正扎向信阳的乡野土壤。政令不再仅仅是城墙上的告示,新知不再局限于学堂之内,善行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扬。一种由官府主导、依托基层力量、旨在打通信息壁垒、塑造共同认知的尝试,正悄然改变着信阳乡野间的舆论氛围与价值导向。朱炎深知,这条路很长,但每多一个能听懂月报的乡民,他构建新秩序的根基,便似乎又夯实了一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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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七十二章乡老断案
《信阳月报》借着“读报人”的桥梁,将新政的理念与信息如春雨般洒向乡野。随着保甲体系的稳固与蒙学堂的设立,乡间不仅秩序渐安,识字明理者也略有增加。一些原本由州县讼庭处理的民间细故,开始在保甲与乡老的调解下,于乡间便得了结。
这一日,朱炎收到了一份来自平昌县的呈文。文中详细记述了清泉乡近期自行调解处理的一起田产纠纷,并附有保正与乡老联名的调解记录。这引起了朱炎的注意,他仔细翻阅起来。
纠纷双方仍是乡里乡亲,争的是位于两户田地交界处的一棵老桑树的归属与桑叶采摘权。张家称此树乃其祖上所植,李家则言多年来两家共采桑叶,已成惯例,如今张家欲独占,于理不合。双方各执一词,险些在田头动起手来。
若在以往,此等“鸡毛蒜皮”之事,要么双方忍气吞声,积怨更深;要么闹至县衙,胥吏趁机索需,最终可能草草断结,难令双方心服。
此番,清泉乡的保正得了消息,并未立即上报,而是依照州衙近来提倡的“乡里纠纷,先由保甲乡老调解”的原则,请来了乡中几位素有声望、处事公道的长者,其中便包括那位曾捐资修渠、如今亦热心乡务的王老翁。
调解并未在衙门,而是在村里的祠堂进行。保正维持秩序,乡老们端坐,先让张、李两家分别陈述情由,又询问了邻地农户、村中老人的看法。王老翁细细听了,又亲自去看了那棵桑树的位置与长势。
随后,他并未直接断定树归谁家,而是对双方道:“一棵桑树,能值几何?然乡邻和睦,价值千金。此树年代久远,究系谁家先祖所植,年深日久,难以确考。然多年来两家共采其叶,亦是实情。如今若强行判归一家,另一家必然不服,乡里之情恐生嫌隙,非睦邻之道。”
他沉吟片刻,提出调解方案:“依老朽之见,不若将此树仍视为两家共有。每年桑叶,按三七之数分配。树冠偏向张家田地一侧多些,张家便取七分;李家取三分。采摘时需互相知会,一同进行。如此,既顾及了树木生长情状,也延续了共采旧例,更保全了乡谊。二位以为如何?”
张家虽未能独占,但得了七成,面子上也过得去;李家保住了采摘权,虽只三成,却也免了彻底失去之忧,更得了“共有着”的名分。双方细细思量,觉得这确是眼下最不伤和气的法子,便都点头应允。保正当场写下调解文书,双方画押,乡老见证,此事便算了结。
呈文最后附有县衙的核验意见,认为此调解合情合理合法,符合州衙倡导的“息讼止争”精神,准予备案。
朱炎看完,脸上露出些许欣慰之色,对周文柏道:“此案虽小,意义却大。以往官府讼庭,难理此类细微之事,往往任其滋长,或粗暴裁断。今有保甲维系秩序,乡老秉持公心,以情理法相结合之道调解于乡里,使民不烦官,讼不劳民,方是长治久安之基。”
周文柏点头称是:“部堂所言极是。此乃新政潜移默化之效。保甲提供了组织,蒙学启发了民智,月报传播了理念,方能使乡贤勇于任事,乡民愿意信服。此等‘乡老断案’,若能蔚然成风,则州县讼庭可专注于重大刑名,民间细故得以在基层消化,善莫大焉。”
“可将此案例,稍作修饰,隐去具体人名地名,刊于下一期《信阳月报》之‘州内要闻’。”朱炎指示道,“并着州衙刑房、户房,会同几位资深吏员及观政士子,总结此类成功调解案例之经验,草拟一份《乡里纠纷调解指引》,明确调解原则、程序及文书规范,下发各保甲、乡老参考,助其更规范、更有效地行事。”
“乡老断案”的风气悄然兴起,标志着朱炎构建的新秩序,不仅在官府的强力推行下建立,更开始在与民间自治传统的结合中生根发芽。它将一部分司法调解权下放至基层,依靠的是德望、情理与初步的规则意识,这既减轻了官府的负担,也更契合乡土社会的运行逻辑。信阳的改变,正于这看似微不足道的乡间调解中,展现出其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。